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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厅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委厅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118日教育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教育厅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若干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

2018130    

 

 

 

 

教育厅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教育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结合教育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教育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所有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廉政工作谈话实行分级负责:

(一)厅党组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廉政工作谈话;

(二)厅党组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政工作谈话;

(三)根据工作安排,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与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廉政工作谈话;

(四)各处室(部门)负责人与本处室(部门)党员干部廉政工作谈话;

(五)必要时廉政工作谈话可以交叉或延伸。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教育工委、教育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进展不力,政令不畅的;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及其他纪律不严格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不到位的;

(五)发现干部职工在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及时纠正的;

(六)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七)结合重要节点,围绕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自治区九项要求、约法十章,自觉遵守“十个严禁”进行谈话;

(八)上级党委巡视、巡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上级纪委交办、督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

第六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前谈话、岗前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五种类型。  

(一)任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岗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与任前谈话内容相同。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改进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四)批评教育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直面指出存在哪些问题,并围绕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如何贯彻执行好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产生。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谈话对象要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但必要时,对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

(三)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五)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谈话部门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六)廉政谈话工作应定期进行,每年度谈话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廉政工作谈话在教育厅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廉政谈话时,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记录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记录本》。《廉政谈话记录本》作为机关纪委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

第十条 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教育厅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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