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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教育评估机构和认证专家的通知

各市(地)教育局、西格办办公室,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区教育厅政工人事处: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和《关于推荐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教育评估机构和认证专家的通知》(教高评中心函〔201815号)的要求,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教育评估机构和认证专家遴选工作,保证师范类专业认证的专业性和公信度,经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同意,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决定开展符合条件的教育评估机构和认证专家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标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推荐的教育评估机构和认证专家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教育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标准》(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遴选标准》(附件2)

二、   推荐数量

各市(地)教育局、各高校和区教育厅政工人事处可推荐教育评估机构数量为1,无符合条件者可不推荐。拉萨、日喀则、山南可推荐认证专家不得超过6,林芝、昌都、那曲可推荐认证专家不得超过5人,阿里可推荐认证专家不得超过4人,西格办可推荐认证专家不得超过1人,高校可推荐认证专家不得超过2人,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可推荐认证专家不得超过1人,区教育厅政工人事处可推荐认证专家不得超过5人,其中中小学(含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教育部门专家不少于1/3。各单位同时进行推荐排序,提出可担任专家组组长人员建议名单。

三、有关说明

1.所推荐教育评估机构经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认定后,具备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资质。

2.所推荐认证专家经教育部认定并通过培训后,进入国家认证专家库,具备从事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资质。

3.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教育评估机构和认证专家填写推荐表(附件3和附件4),并于2018316前报送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电子邮箱:2976978150@qq.com

联 系 人: 卓玛拉姆

联系方式:0891-6599504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教育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2.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认证专家遴选标准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31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教育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1.以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认证及相关研究为主要业务范围;符合“管办评分离”要求,独立于举办师范类专业的高校之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教育评估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事业单位。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资产或经费;机构组织架构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部门分工明确;专职从事教育教学评估认证的研究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专家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工作水平高。

3.原则上具有3年及以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实施高等教育教学评估认证工作经历,评估认证标准、政策、程序、结论公开公正,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度,无违反程序和工作纪律等记录。

4.具有承担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实施工作意愿,接受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及省级相应专家组织的指导与监督。

5.掌握师范类专业认证理念、标准与工作模式,参与所承担师范专业认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制定,并严格执行。

 

 

附件2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认证专家遴选标准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素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2.从事教师教育或基础教育相关工作,熟悉我国教师教育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发展现状,熟悉师范人才培养规律,了解基础教育对于师范人才知识、能力与素质的需求。具体要求如下:

1)高校专家:具有10年及以上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或管理工作经历,不少于半年的中小学(含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实践工作经历,高级职称。

2)中小学专家:具有10年及以上中小学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所在机构为高校师范生实习单位,承担过师范生实习指导任务,具有特级教师称号或高级职称。

3)教育部门专家:具有10年及以上人事师资、师范教育、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研究等管理工作经历或研究工作经历。

3.能够理解并遵循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和评判要求,具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能力。

4.具有团队精神,能够与其他专家合作,高质量完成现场认证工作任务。

5.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基本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6.自愿参加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热心教师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保证时间精力投入。

    7.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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