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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市中小学校集中供餐指导意见

为推动我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规范城市学校服务保障行为,发挥教育惠民政策实施效益,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516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综字〔20172),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学校集中供餐重要意义

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办好学生膳食”。做好学校餐饮服务工作对于新时代习近平关于教育的新要求,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区大部分农牧区寄宿制学校通过自办食堂方式,为学生集中就餐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吃饭难的问题基本解决。但由于不具备开伙条件,我区大部分城市学校仍未开展集中供餐工作,学生午餐往返校园时间过长。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学生回家午餐普遍由私家车接送,交通安全隐患较大、城市交通压力增大、碳排放量增加,不利于城市环保,学校服务保障效率和学生就餐难、学习任务重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全面推行城市学校集中供餐意义重大,迫在眉睫。

二、因地制宜、完善机制、狠抓落实,全面推行城市学校集中供餐

坚持以服务保障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为目标,按照“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全面落实”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全面推行城市学校集中供餐。

(一)明确目标任务。通过全面实施城市学校集中供餐,切实解决城市学校因后勤服务保障措施不完善导致服务水平低、学生就餐难、教育惠民政策效益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到2018年秋季学期,各地(市)、县(区)实现城市学校学生集中供餐全覆盖。

(二)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城市学校集中供餐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城市学校集中供餐的组织领导。各地(市)、县(区)要成立各级教育、发改、财政、卫生、食药及工商等部门为成员的城市学校集中供餐协调领导机构,共同推进城市学校集中供餐工作;各级教育管理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务、基教、体卫艺、督导、规划(建设)、后勤及学校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学校集中供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学校集中供餐推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学校集中供餐工作小组,负责城市学校集中供餐的具体实施。

(三)完善供餐模式。抓好所属城市学校集中供餐情况及市场服务保障潜力的摸底调研,加大供餐模式的探索创新力度,借助现有条件和优势,完善供餐模式。一是学校集中供餐。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基础设施及保障条件,依托学校食堂实施集中供餐。二是建立配餐中心集中供餐。通过建立区域性配餐中心,分片区、分校抓好无食堂城市学校的集中供餐。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经营机构购买集中供餐服务。为降低成本,确保伙食质量,学校不得向经营机构收取租金。同时做好资产登记手续,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三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集中供餐。根据藏政办发〔201516号精神及藏财综字〔20172号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供餐机构及“三包”供餐标准,有序引导具有餐饮经营资质(含“送餐”许可)、经营实力和配有营养师的餐饮服务机构参与城市学校集中供餐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企业供餐的,必须坚持微利或薄利原则。通过政府建立配餐中心供餐自行经办的,必须严格按照我区教育“三包”资金管理办法开支经费。鼓励大型专业学校供餐企业在我区各地创办连锁专业学生供餐机构,提供优质供餐服务。

(四)细化实施要求。一是供餐对象。学前至高中阶段城市学校在校“三包”学生和非“三包”学生。“三包”学生必须全覆盖,非“三包”学生按自愿原则加入。二是供餐标准。按“三包”伙食费采购标准(社会服务集中供餐)或成本(学校及配餐中心集中供餐)执行。非寄宿制“三包”学生每天只提供午餐一次;寄宿制“三包”学生每天按早、中、晚正常供餐。三是供餐天数。以本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为准。四是经费保障。“三包”学生执行“三包”政策,经费纳入全区教育事业年度预算,由自治区财政保障;非“三包”学生实行代收费,餐费收费标准为伙食费采购标准(社会服务集中供餐)或成本(学校及配餐中心集中供餐),纳入供餐机构(学校)统筹管理,收费标准不高于“三包”学生就餐标准。五是经费管理。供餐主体为学校或配餐中心的,要按照“三包”管理规定及账务处理办法做好经费管理;供餐主体为社会服务机构的,经费由教育管理部门按合同分批拨付给供餐机构。结转结余经费统筹继续用于学生集中供餐、服装及装备、作业本和学习用品等支出。六是其他要求。乡镇学校所有“三包”学生必须全部纳入集中供餐覆盖范围。所有学校严禁向“三包”学生发放物资或现金,对充卡就餐的学生,每年年底将清零,不予提现,并视作结余资金管理。对不按规定在学校集中就餐并要求学校发放物资的学生将一律视作自动放弃个人权益不予保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五)抓好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城市学校集中供餐推进目标责任制,确保工作推进有章可循,责任事故有责可追。

教育部门: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城市学校集中供餐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城市学校集中供餐推进工作配套措施和相关规章制度,抓好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指导,加强供餐质量监督检查,协调推进本地(市)、县(区)城市学校集中供餐。财政部门:按照教育部门核准提供的享受“三包”政策学生数据,及时足额保障城市学校“三包”学生经费;解决学校食堂集中供餐或新建配餐中心集中供餐相关的餐厨设备购置经费;后勤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按现行政策和渠道执行。发改部门:加强供餐主体对非“三包”学生参与城市集中供餐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城市学校集中供餐收费检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卫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膳食结构、优化营养健康服务、完善营养健康制度等提出指导意见,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及时向教育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区域内发生的疫情,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食药部门:加大对学校供餐、配餐中心供餐及社会供餐主体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的个人或团体,对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餐市场主体资格的登记和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配合食药、教育等部门依法查处城市学校集中供餐中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保护城市学校集中供餐经营机构及受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学校:做好集中供餐终端落实服务保障工作,组织教职员工,安排好学生有序就餐(参与集中供餐服务教职员工的工作量可折算成课时或按自治区加班规定给予补助),成立由学生、学生家长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伙食质量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伙食质量,提高营养水平,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20029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相关规定,抓好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协调食药部门抓好校园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城市学校集中供餐协调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召开集中供餐推进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本级城市学校集中供餐推进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城市学校集中供餐推进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发挥各组成部门的横向协调作用与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推进城市学校集中供餐工作。

(二)建立通报制度。加强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总结和通报辖区集中供餐推进工作情况,加大成功经验、先进做法的推广宣传力度,便于先进经验和做法的推广运用。对工作推进速度慢、部门间推诿扯皮、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抓好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借助各种渠道,加大城市学校集中供餐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争取学生、家庭及社会的理解与支持,重视社会舆情的监测及回应,切实为城市学校集中供餐工作的推进与全面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五)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城市集中供餐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套取、挪用供餐经费及违反大宗物资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相关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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