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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简介(2017全学段)

西藏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简介

 

  

 

 

 

 

 

 

 

 

 

 

西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

 

 

 

第一部分  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3

第二部分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5

第三部分  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7

第四部分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9

第五部分  本专科生教育学生资助政策…………………(11

第六部分  研究生教育学生资助政策……………………(36

第七部分  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参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42

第八部分  内地西藏班(校)学生资助政策……………(43

第九部分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

遇政策…………………………………………(43

 

 

 

 

 

 

 

 

 

第一部分 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农牧民子女补助政策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金制度

1.资助对象

①农牧民子女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学前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学前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农牧民子女。

②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金制度范围和对象。我区学前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学前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城镇困难家庭子女。

2.资助标准

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调整后的新标准:即二类区每生每学年2880元;三类区每生每学年2980元;四类区或边境县每生每学年3080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2012年起,全区公路养护段困难家庭子女及公路养护道班(工区)职工子女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3.申请程序

本政策的资助对象由各幼儿园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学生可向所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

本政策资助资金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发放现金。

二、城镇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免费教育、民办学校定额免费补助政策

1.资助对象

我区城镇幼儿园(含民办、其他部门办)在园幼儿。

2.免费标准

年生均免费标准为3600元,其中:保教费3000元、交通费350元、幼儿读物100元、杂费150元(含被褥折旧费、美工本、水彩笔、毛巾、茶杯、餐具等)。

伙食费及服装费为代收费,不属免费项目,由幼儿园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及服装收费必须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原则,不得强制执行。

3.申请程序

我区城镇幼儿园(含民办、其他部门办)在园幼儿在园期间可自行享受到本资助政策,不需申请。

免费教育经费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使用。

三、农牧区学前双语教育免费政策

目前,我区农牧区实行学前教育免费政策,免收保教费、交通费、杂费等,同时由自治区免费提供幼儿读物等。

我区农牧区幼儿园在园幼儿在园期间可自行享受到本政策,不需申请。

 

 

 

第二部分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农牧民子女“三包”政策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金制度

1.资助对象

①农牧民子女“三包”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在校农牧民子女。

②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金制度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在校城镇困难家庭子女。

2.资助标准

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调整后的新标准:二类区每生每学年3380元;三类区每生每学年3480元;四类区或边境县每生每学年3580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2012年起,全区公路养护段困难家庭子女及公路养护道班(工区)职工子女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3.申请程序

本政策的资助对象由各学校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本政策资助资金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发放现金。

二、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资助对象

所有农牧区(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国家试点对象)。同时,自2014年春季学期起,将县级以上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农牧民子女在校生纳入地方试点工作(地方试点对象)。

2.资助标准

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核定,即每生每学年800元(资金与“三包”经费统筹使用)。

3.申请程序

在校期间可自行享受到本资助政策,不需申请。

本政策资助资金纳入义务教育农牧民子女“三包”经费统筹管理使用,不得发放现金。

三、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政策

1.资助对象

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含民办)。

2.免费标准

义务教育在校生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及定量作业本,免费配发汉语字典。自2017年开始,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标准:即小学生每生每学年260元(教科书费8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380元(教科书费120元)。

3.申请程序

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自行享受到本资助政策,不需申请。

免费教育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部分 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农牧民子女“三包”政策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金制度

1.资助对象

①农牧民子女“三包”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承担普通高中阶段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在校农牧民子女。

②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金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承担普通高中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在校城镇困难家庭子女。

2.资助标准

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调整后的新标准:即二类区每生每学年3880元;三类区每生每学年3980元;四类区或边境县每生每学年4080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2012年起,全区公路养护段困难家庭子女及公路养护道班(工区)职工子女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3.申请程序

本政策的资助对象由各学校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本政策资助资金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发放现金。

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免费教育政策

1.资助对象

我区普通高中阶段教育公办学校(含军区八一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承担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在校学生。

2.免费标准

重点高中920/学期/生,其中:学费500/学期/生、住宿费100/学期/生、杂费200/学期/生、教科书费120/学期/生;

非重点高中620/学期/生,其中:学费200/学期/生、住宿费100/学期/生、杂费200/学期/生、教科书费120/学期/生。

3.申请程序

我区普通高中阶段教育公办学校(含军区八一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承担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自行享受到本资助政策,不需申请。

免费教育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三、普通高中奖学金制度

普通高中学校每年可从“三包”经费及助学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单项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综合评定一次,按在校生人数的10%评定,分甲、乙、丙三等,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第四部分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农牧民子女“三包”政策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金制度

1.资助对象

①农牧民子女“三包”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承担中等职业阶段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在校农牧民子女。

②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金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在校城镇困难家庭子女。

2.资助标准

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调整后的新标准:即二类区每生每学年3880元;三类区每生每学年3980元;四类区或边境县每生每学年4080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2012年起,全区公路养护段困难家庭子女及公路养护道班(工区)职工子女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3.申请程序

本政策的资助对象由各学校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本政策资助资金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发放现金。

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免费教育政策

1.资助对象

我区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承担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校学生。

2.免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1650/学期/生,其中:学费1000/学期/生、住宿费250/学期/生、杂费220/学期/生、教科书费180/学期/生。

3.申请程序

我区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承担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自行享受到本资助政策,不需申请。

免费教育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三、中等职业学校校内资助政策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资助项目、资助标准由各校自行决定,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第五部分 本专科生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就读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免费教育政策,即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

1.资助范围与对象

我区户籍计划内录取的,在区内外全日制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院校)就读的持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或者持有农村低保证家庭子女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2.资助标准

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按照我区高校当年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并按照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补助生活费,书本费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标准执行。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除自治区财政承担以外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差额部分。

3.拨付与发放

区内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厅、教育厅直接下达至区内各高校。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自治区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至各地(市)财政局、教育局,逐级配套并落实兑现。

注: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我区生源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就读的免费教育师范生,不享受本政策。符合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按照“就高”原则,优先享受本政策,不重复享受西藏自治区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或同类政策(包括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等给予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待遇和各地(校)自行出台的同类政策)

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了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1.资助范围与对象

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2.资助标准

区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区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

3.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④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注:在各地市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向当地地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在西藏民族学院附属中学、拉萨中学就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咨询、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内地西藏班(校)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地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申请。

三、贫困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先办入学手续后交费

为切实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目前各高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普遍开辟了“绿色通道”,在报到等环节安排有专人接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在困难资助方面会得到“一条龙”式的帮助。

所有拿到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同时会收到学校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介绍国家、学校资助政策措施的小册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带到学校,就可以通过学校专门设立的“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入学后,可申请享受各项资助政策。

四、国家助学金政策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高校在每生每年15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执行。

3.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并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享受到最高档次的国家助学金标准。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含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学生、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和密码干部计算机专业本科定向培养学生等其他免费培养形式的学生或在校期间享受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3.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西藏自治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就读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和自治区急需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并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六、国家奖学金政策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基本申请条件

①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3.评审和发放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学生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原高校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7.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目前暂时针对区外生源学生办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八、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

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1.享受条件

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2.履行义务

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优惠政策

①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等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注:享受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九、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我区社会主义建设急需人才,引导和鼓励更多考生报考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由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

1.资助对象

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对象,是我区计划内录取的、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习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的本专科学生。

2.资助标准

对在区内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免费教育政策,免费标准为:学费每生每年28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800元,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3000元。

对在区外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按照区内高校免费学生的免费项目与标准执行教育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生活费补助3000元。

上述学费、住宿费标准随高校收费标准调整而调整,生活费补助标准随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而调整。

3.申请、发放程序

考入区内高校免费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自行享受,不需申请。

对考入区外高校的免费学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将加盖就读学校公章的《免费学生报到回执单》、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寄回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通过后,其免补资金统一划拨至学生所就读的学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注:在区内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等。在区外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按照就读高校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我区的免费政策;我区生源在区外其他高校就读的学生,已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当地的同类免费政策的,不再享受我区的补助政策。

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至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本资助政策的申请等具体工作由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西藏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均不负责该政策的落实工作,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高校提出申请。

(二)非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含区内、区外高校)

非中央部门所属的我区生源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服务期达到规定年限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补偿或代偿。

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补偿或代偿政策从2006届毕业生实施,2006年以前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资助范围之内;其中对2006-2008届高校毕业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2009届高校毕业生开始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06-2012届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的,需在基层单位服务满5年;从2013届毕业生开始需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

在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补偿或代偿政策自2011届毕业生起实施,服务年限需满3年。

自主创业的补偿或代偿政策自2009届毕业生起实施,服务年限需满3年。

1.基本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合格;

③讲文明、懂礼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④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且创业满3年以上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

⑤在我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在原单位服务期满后,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或自主创业满3年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其在原基层单位的服务期可连续计算。

基层单位是指: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行业部门。

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等同类资助政策的(含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校级出台的免学费等同类资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2.代偿标准

每个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

3. 材料申报及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按以下要求向区内各高校或各地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申报材料:

①申报所需材料

.基层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自主创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有近三年年检记录)、《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须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

.上述三种就业类型中,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另须提供由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缴清证明》;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另须提供《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或《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复印件;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的另须提供《学费缴纳证明》(如收款收据等)。

.上述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②申报材料提交部门

.区内高校毕业生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就业或创业所在地(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地市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一、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1.代偿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2.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材料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3.申请程序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校将审核无误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给学生;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调整后的政策于2014年秋季学期执行。2009619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军区司令部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藏财行字〔200973号)和20111125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1104号)同时作废。

十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费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不高于8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申请程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注: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直招士官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自2015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1.代偿对象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2.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材料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3.申请程序

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 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相关规定执行。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十四、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的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的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五、校内资助政策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等。

1.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2.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六部分 研究生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就读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免费教育政策,即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

1.资助范围与对象

我区户籍计划内录取的,在区内外全日制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院校)就读的持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或者持有农村低保证家庭子女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2.资助标准

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按照我区高校当年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并按照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补助生活费,书本费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标准执行。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除自治区财政承担以外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差额部分。

3.拨付与发放

区内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厅、教育厅直接下达至区内各高校。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自治区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至各地(市)财政局、教育局,逐级配套并落实兑现。

注: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我区生源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就读的免费教育师范生,不享受本政策。符合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按照“就高”原则,优先享受本政策,不重复享受西藏自治区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或同类政策(包括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等给予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待遇和各地(校)自行出台的同类政策)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

2012年起,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1.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信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硕()士研究生。

2.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3.申请程序

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

2014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对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品学兼优,我区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进行奖助。

1.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学兼优;

④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2.标准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3.申请程序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申请意愿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就读高校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对我区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作除外)提高待遇水平和加大基本生活补助力度。

1.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标准

2017年春季学期起,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年10000元调整至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覆盖面为研究生在校生的100%(有固定工作除外)。

3.发放管理

高等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

六、研究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服务期达到规定年限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补偿或代偿。研究生补偿或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至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其他基本申请条件、材料申报、审批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基本相同。

七、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或学费资助金额为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八、研究生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纳入全国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

九、直招士官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

资助内容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

十、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制度

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一、配套措施

高等学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进藏攻读研究生学位。

 

 

第七部分 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凡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均可参加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学生本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重度残疾学生和无收入的孤儿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件、残疾证件、孤儿证明等相关资料),个人不缴费。

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按年度征缴,缴费时间为上年度的1011131(该参保时间自2013年调整实施)。参保学生自缴费次年1月开始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部分 内地西藏班(校)学生资助政策

1.资助范围

内地西藏班(校)初中、高中所有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

提高后的补助标准达到年生均4500元,其中进出藏交通补助费1000元、生活费2640元、医疗费250元、装备费150元、服装费150元、其他费用310元。考虑到昌都、阿里两地的特殊交通状况,考入内地班的上述两地区学生交通补助费调整为年生均1500元,其余地市学生交通补助费年生均900元。

免除普通高中学生学费900/学年、生。

3.申请程序

内地西藏班(校)学生不需申请,在校期间可自行享受到本政策。

 

 

第九部分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

当地生源同等待遇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教民﹝20118号)精神,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我区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在内地就学,可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

1.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范围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进藏工作的非西藏籍贯干部职工子女,包括进藏在职、离退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股份制企业)、驻藏部队(武警部队)、在藏投资注册并实际经营三年以上非公股份制企业进藏工作干部职工(含西藏驻内地办事机构、学校、国有企业)子女。

2.政策待遇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在父母原籍所在地或父母房产所在地接受学前、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其安排到当地公办学校学习,并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学校不得向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违规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进藏干部职工子女高中毕业,回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或按其学籍所在省份当年高考政策执行。

3.办理程序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凭本人及父母户口原件或进藏干部职工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进藏干部职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等材料,到父母原籍所在地或父母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局(教委)和学校办理入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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